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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理学院关于做好2014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通知
2014-09-17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相关学生及家长: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通知》(川助函〔2014〕46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4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退役士兵资格审查、金额审核等资助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资助对象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资格严格按照《资助办法》执行。具体资助类型和对象如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往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年份早于入伍年份的毕业生,但不追溯文件实施起始年—2013年之前入伍的往届毕业生。如2011年毕业生,2013年入伍的即可以申请;2011年毕业生,2012年入伍的不可以申请。

2.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根据《关于将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退役士兵学生纳入学费资助对象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100号)精神,必须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第一条第2款“改革单独考试招生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

二、国家资助金额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从本学期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凡是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均按照新标准进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凡是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从本学期起,学费减免、学费资助的标准均按照新标准执行,之前学期学费减免、学费资助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符合新资助标准条件但已申请成功的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生,今年可对差额部分进行申请。

三、审批程序

2014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申请审批工作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个人申请。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http://gfbzb.gov.cn/)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随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向高校申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在线填写、打印如有疑问,可查阅“网络报名常见问题”(http://www.gfbzb.gov.cn/help/faq.jsp)。客服热线:010-82199588;客服传真:010-80115555转475249或010-62160938;客服邮箱:kefu@chsi.com.cn。

(2)学校审核。学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教务、财务等部门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和入伍通知书进行复核。

2.学费减免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实行“一次申请,分年扣缴”的方式。

(1)个人申请。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加盖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连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交就读高校。

(2)学校审核。学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教务、财务等部门对申请人资助资格和应交学费情况进行审核。

(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并交学校《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不得由辅导员或他人代填,“以前教育阶段是否享受过本政策”中的“以前教育阶段”,是指低于现教育阶段的各高等教育阶段。

2.学校审核。学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教务、财务等部门对申请人资助资格和应交学费情况进行审核。

四、资金发放

(一)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没有结清的,资助资金应优先偿还贷款,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则直接补偿给受助学生本人。学校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在银行核减贷款余额并出具还款手续后,以书面方式通知受助学生本人。

(二)按照规定发放资助资金。应直接补偿学生本人的,由学校将补偿资金发放或汇入学生指定的账户或地址。

(三)认真落实“先免后补”要求。退役复学学生办理的学费减免资金,学校财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并逐年扣缴学费。如学籍出现异动,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足额退回资助资金。

五、材料上交及时间

2014年10月15日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入伍学生及退役学生,应及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要求完成网上申请,打印相关表格后按照表格规定的程序到相关部门盖章。

上交材料包括: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网上打印、签字盖章完善后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原件、复印件1份)

2.学费减免:网上打印、签字盖章完善后的《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复印件1份)、入伍通知书(原件、复印件1份)。

(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本人填写的《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复印件1份)、入伍通知书(原件、复印件1份)。

材料上交地点:

洪河校区 学工部楼204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2841756

金堂校区 行政楼219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1565207

逾期未报转入下一年度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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